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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2021年04月13日 09: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为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教育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校进行教育决策、制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学校教育进行评价、实施有效管理和深入开展研究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各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具体负责教育统计工作。

第六条  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学校各级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据库,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及其他直属单位根据需要指定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工作,形成学校统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 综合统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与贯彻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队伍,组织统计业务学习,对全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比、表彰;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六、利用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积极开发统计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校办综合统计人员指导下,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专项统计调查表,并定期向校办综合统计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五、在校园网的良好环境下,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一、校办综合统计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二、人事处负责有关教职工情况的统计;

三、财务处负责财务收支、资产等情况的统计;

四、教务处负责本专生的学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五、科技处负责科研及科技产业情况的统计;

六、学生处负责学生获奖学金情况、贷款情况、贫困生情况等统计;

七、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本专科生招生、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

八、外事处负责外事、外国留学生情况的统计;

九、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设备情况的统计;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已建、在建楼房面积)等情况的统计;

十一、组织部负责组织机构、管理干部队伍(副处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学生政治情况等统计;

十二、宣传统战部负责港澳台、民主党派等情况的统计

十三、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活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情况的统计;

十四、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招生、毕业分配、学籍管理、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十五、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函授、夜大、自修等成人教育招生、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的统计;

十六、软件学院负责高职学生情况的统计;

十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的统计;

十八、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情况的统计;

十九、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发行期刊情况统计;

二十、各学院协助校办综合统计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二十一、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学校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统计资料不实,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果上报限期已到,可先行上报并加说明,核实后确有错误,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订正。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学校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校办统计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校办统计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送综合统计备案。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校办统计及时整理编印《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汇编》等,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经学校综合统计员核实,并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报出。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校统计信息人员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信息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6年5月30日下发的《辽宁工学院统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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